2006年8月31日,某银行负责后勤的主任刘某打电话向朋友张某借1万元,张某同意后,刘某派外勤信贷员郝某去拿。 郝某来到张某的办公室后,拿到1万元现金,之后他给张某出具了一张内容为“今收现金10000元(壹万元),郝某代刘某收,8月31日”的收据。事后,张某打电话给刘某,刘某称已拿到1万元。 转眼半年过去了,刘某没有还钱的意思,张某多次催要,刘某一直承认有这笔欠款,但就是不还。张某只好将刘某和郝某告上法庭。 在法庭上,张某拿出自己的记账凭证、明细账复印件。郝某也承认张某所述事实,并称回单位后就把1万元交给了刘某。而刘某却称自己从未向张某借过钱,也未委托郝某拿过钱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郝某称他从张某处拿回款后就交给了刘某,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,对其主张不予支持,应认定该款仍在郝某处,因此刘某没有还款义务。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:郝某偿还张某1万元。 收到判决书后,郝某觉得自己太冤枉,向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中院经审理认为,原审法院判令郝某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,驳回其上诉,维持原判。
(杨萍) |